| 索引号 | 002482242/2025-00321 | 发布机构 |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| |
| 公开方式 | 主动公开 | 公开范围 | 面向全社会 | |
| 文 号 | 有 效 性 | |||
| 统一编号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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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》(浙建许撤回告字〔2025〕74号)的送达公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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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东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 9133**********523U): 宁波市建设局对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、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、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进行了动态核查,发现你单位存在注册建造师、职称人员、技术工人、技术负责人、净资产等均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。宁波市建设局于2024年11月26日向你单位下发《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》,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6日前完成整改。 整改期满后,宁波市建设局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,发现你单位仍不满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、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、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。根据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)第二十八条,我厅拟撤回你单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、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、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。 我厅委托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你单位送达《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》,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,通过实地走访、电话联系等方式均无法联系上企业法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,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,公告送达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”,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。 你单位可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,逾期未提出的,视为放弃上述权利。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请邮寄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-1号。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5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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