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》(建市〔2015〕20号)规定,企业首次申请资质考核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保和雇佣关系,企业升级、增项或延续资质考核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社保和雇佣关系。
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,在申报前1个月或3个月内每个自然日均应连续在申报单位参保;补缴社保不予认定。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;上级公司、子公司、事业单位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。